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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发布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征意稿

http://www.dsblog.net 2024-01-10 15:45:21


  第十条【原料交付】委托双方应当约定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等的采购方式,并对质量安全负责。委托方提供的,受托方应当进行验收。受托方提供的,应当经委托方审核确认。
  第十一条【标签标识】委托生产食品的标签标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委托双方应当对产品标签、包装标识及宣传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核,并留存记录。
  委托生产保健食品的标签标识应当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
  第十二条【标注要求】委托生产的食品,应当同时标注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名称、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凭证编号、地址、联系方式。在企业名称前冠以“委托方、受托方”或“委托单位、受委托单位”等字样。
  第十三条【生产过程监督】委托方对受托方生产行为的监督情况应单独记录,由委托双方确认并分别留存。对受托方的监督可采取选派专人驻厂监督、派出监督检查组或聘用第三方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审核等形式进行。
  监督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受托方委托生产食品的生产条件(厂区、车间、设施、设备)、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食品安全自查、产品检验、贮存控制、标签和说明书、从业人员管理、信息记录和产品追溯等。
  第十四条【管理人员及机构】食品经营者委托生产食品的,应当建立与所委托食品种类、数量等适应的食品安全相关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产品检验】委托方应当查验委托生产食品的出厂检验报告,或抽取样品进行检验,确保符合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产品技术要求和合同约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产品留样】受托方应当按规定期限妥善保存委托生产产品留样,并留存产品生产和交付记录。委托方可根据需要或合同约定保存产品留样。
  第十七条【召回管理】委托双方发现委托生产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产品技术要求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通知对方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排查风险隐患。委托方应当依法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第十八条【赔偿责任】委托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委托方和受托方承担连带民事责任。因食品安全对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对消费者提出的赔偿要求,实行首负责任,委托双方不得推诿。属于委托方责任的,受托方赔偿后有权向委托方追偿;属于受托方责任的,委托方赔偿后有权向受托方追偿。


  第三章 食品委托生产合同
  第十九条【合同内容】委托生产合同应当明确下列食品质量安全相关事项:
  (一)委托方和受托方的资质;
  (二)委托生产的食品的名称、品种、数量、规格;
  (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的采购及提供方式;
  (四)食品标签标识审核及提供方式;
  (五)产品的生产工艺、执行标准、技术要求和保证措施;
  (六)生产行为监督方式;
  (七)产品检验、交付、运输及销售方式;
  (八)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的处置方式及责任;
  (九)质量纠纷或争议的仲裁解决方式;
  (十)赔偿消费者后的追偿方式;
  (十一)委托生产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十二)委托方与受委托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补充协议】委托生产合同约定的食品质量安全相关事项发生变化的,经委托双方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检查要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委托生产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定期检查辖区内涉及委托生产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委托生产食品的相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检查内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对委托生产情况报告进行核查,核查情况应当单独记录,留档备查。核查内容包括:
  (一)委托双方资质;
  (二)委托生产合同约定委托生产的食品品种、批次数量、委托期限等内容;
  (三)委托方对受托方生产行为进行监督的记录;
  (四)委托生产的食品标签标识;
  (五)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责令终止】委托方或受托方资质证书不全、委托生产的食品超出委托方或受托方生产经营许可(备案)范围或其他不具备委托生产食品必备条件的,应责令双方停止委托生产行为,并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风险管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可根据委托生产食品的类别、业态规模、风险控制能力等调整风险等级。
  第二十五条【责令召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对不主动实施召回的,可以责令其召回不安全食品。
  第二十六条【信用管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委托双方监督检查、调查处置及整改等情况记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公示,按照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七条【协作监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违规线索的,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及时通报委托方、受托方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相关地方食品安全监督部门应当配合开展调查,控制食品安全风险,并依法对委托方、受托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信息化手段】鼓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采用信息化方式,公示委托双方报告的不涉及商业秘密的委托生产相关信息。

来源:市说新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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