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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发布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征意稿

http://www.dsblog.net 2024-01-10 15:45:21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6章36条。
  1.第一章总则共6条,规定了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明确了委托双方的资质要求,强调了特殊医学用途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属于本办法管辖范围。
  2.第二章责任和义务共12条,规定了委托双方资质查验、签订合同、原料交付、标签审核、标注要求、过程监督、产品检验、交付留样、召回管理、损害赔偿等委托生产特有的责任和义务,并强调了实施报告制度。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已细化的权利和义务,本章节不再详细赘述。
  3.第三章委托合同共2条,规定了委托合同的主要事项及补充协议的要求。
  4.第四章监督管理共8条,规定了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内容及要求,明确了责令停止委托生产活动的条件,细化了委托生产监管的具体内容,强调了监督检查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并将委托生产情况作为信用监管和智慧监管的抓手,纳入信用档案。
  5.第五章法律责任共5条,细化了资质违法、行为违法的情形及法律责任,并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要求。
  6.第六章附则共3条,明确了商标授权、特许经营等方式的适用问题,说明了本办法的解释权和实施日期。

 

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下同)委托生产行为,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食品委托生产监管,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委托生产定义】食品委托生产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合同约定,由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企业为其代为生产食品的行为。委托双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产品技术要求以及合同约定开展委托生产活动。
  第三条【委托方资质】委托方应当为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或取得备案的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
  保健食品委托方应当为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持有人(含注册转备案的原注册人),且需取得相应保健食品生产或经营许可(备案)。
  境外企业委托生产仅用于出口的食品的,相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对食品生产经营有其他特殊要求的,还应当符合相应要求。
  第四条【受托方资质】受托方应当为持有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范围应当涵盖受委托生产的产品品种类别并具备相应的生产能力。
  第五条【禁止条款】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进行委托生产。
  纳入地方立法管理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等生产经营主体不得从事食品委托生产活动。
  第六条【法律要求】委托方对委托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应当对受托方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受托方应当依据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产品技术要求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对生产行为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
  委托方、受托方应当接受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委托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资质查验】委托双方应当查验对方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凭证)、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等资质证书,并记录存档。资质证书不全、超出证书载明的生产经营范围、委托食品质量安全要求不符合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相关规定和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相关要求的,不得从事委托生产。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有关要求,需要完整工艺生产的食品不得委托多个受托方分段生产。委托方不得将同一保健食品分段委托生产。
  第八条【签订合同】委托方和受托方实施食品委托生产行为,应当签订委托生产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第九条【报告制度】委托方和受托方应当在签订合同10日内分别向所在地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委托生产情况。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委托双方的名称、地址、质量负责人、联系方式、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凭证编号、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和食品的名称、品种、数量、执行标准、合同期限等。签订期限超过1年的长期合同的,还应当每年报告一次委托生产情况。
  委托方和受托方合同终止或发生企业更名、迁址、生产经营范围、生产许可条件、生产许可证被吊销等重大变化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合同终结的,应在变化之日起10日内报告所在地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来源:市说新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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