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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标直销(GB) 条例直销(T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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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两种直销吗?(三)[@more@]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在前年,曾批准并发布了新的国家标准——《零售业态分类》,在这GB/T18106-2004国标(国标 委标批函2004 102号),已经正式实施着无店铺销售业态,这项工作是由商务部提出并归口管理。

在《零售业态分类》GB国标4.2无店铺零售文段中我们看到:

直销中心不通过店铺内销售直接将商品递送给消费者的零售业态

这里简称为“国标直销”

而在《直销管理条例》443条例3文段中我们看到:

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这里简称为“条例直销”

是否还可以关注GB国标直销呢,即由直销中心不通过店铺销售直接地将商品递送给消费者的零售业态。这两种直销有着很多的相似之处,也有同样的许多直销优点。

两种直销的根本不同之处只是“递送”与“推销”二字;如果各城市的厂家代理店(点)商家,不通过 “直销员推销”,而通过工作人员递送给消费者条例直销与无店铺销售就差不多了。其实递送员还真不是推销员,因为他本人并不拥有产品,也不敢收款归己进行团队分配,他只不过是为了厂家直销中心的利益,直接将商品递送给了消费者而已。

当然不能像传销那样,递送员必须先经过本人要自我大量消费者阶段、用很多钱首先买单加盟的方式获得递送资格、再去骗下线直销产品的钱;也不能像传销那样,可以收下线投资款归己来玩双轨、滚动等制度搞团队计酬。因此GB国标直销也没有违法嫌疑。

在今朝,还梦想通过争到牌照玩传销,就说你有十亿元也买不到这个资格。难道凭着443号文件就能实现多层次?就能玩制度?就能骗投资?就能搞消费致富?就能搞一夜暴富?就能超过30%?就能实现团队计酬?

所以传销的梦是不能再做了,所以国家工商总局设立的高压电——《禁止传销条例》是万万触摸不得的,他后面还有公安、武警、法院、监狱;444号条例真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如果我们真真切切地按GB国标直销办事,在当地厂家直销中心的管理下,老老实实地按无店铺销售从业,是不是也是广义直销的一条可行的光明大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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