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网暴违法?《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实施
http://www.dsblog.net 2024-08-01 10:55:31
亮点二
有投诉举报平台方应快处
吴某在一个近千人的社交平台群组中使用污秽言辞侮辱微博大V谷某,谷某随后向该社交平台运营方B公司的法务邮箱发送了律师函,请求封禁、解散群,并对相关内容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方式处理。但两个月时间未得到回应,谷某提起诉讼,B公司在一个月后关闭了该群聊。谷某认为,B公司在经自己告知后仍未及时删除侵权内容,应当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因此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在群成员为995人的社交平台群组中多次对谷某进行言语攻击,使用污秽言辞等侮辱性词汇,对其社会评价和心理感受造成了负面影响,侵害了谷某的名誉权。而B公司未及时处理侵权内容,应与吴某就侵权损害的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依法予以支持谷某诉请。最终法院判决认定,B公司与吴某向谷某赔礼道歉,同时吴某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B公司在50%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解读: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建立快速反应机制,提升治理效率。
随着互联网的迭代和普及,网络社交平台已经成为人们社会交往的“第二空间”。网络社交平台的主办者不仅向网络用户提供网络服务,更应当肩负管理职责,发现不良信息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维护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和网络空间的良好秩序。
《规定》第八条提出,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的,应当依法对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用户账号信息管理,为遭受网络暴力信息侵害的相关主体提供账号信息认证协助,防范和制止假冒、仿冒、恶意关联相关主体进行违规注册或者发布信息。
《规定》强调,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跟帖评论信息内容的管理,对以评论、回复、留言、弹幕、点赞等方式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网络暴力信息的,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屏蔽、关闭评论、停止提供相关服务等处置措施;应当加强对网络论坛社区和网络群组的管理,禁止用户在版块、词条、超话、群组等环节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网络暴力信息,禁止以匿名投稿、隔空喊话等方式创建含有网络暴力信息的论坛社区和群组账号。网络论坛社区、网络群组的建立者和管理者应当履行管理责任,发现用户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网络暴力信息的,应当依法依约采取限制发言、移出群组等管理措施。
为增强网络暴力信息治理的效能,《规定》明确了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网络暴力信息治理中的主体责任,提出构建快速响应机制要求: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设立专项投诉举报渠道,须确保在既定时间范围内对用户投诉和举报进行及时响应与处理。对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构成严重侵权的网络暴力信息,平台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删除、屏蔽或断开信息链接,以防止其进一步扩散。该快速响应机制有利于实现对网络暴力信息的迅速管控,从而有效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提升平台的社会公信力。
此外,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还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暴力信息防护功能,提供便利用户设置屏蔽陌生用户或者特定用户、本人发布信息可见范围、禁止转载或者评论本人发布信息等网络暴力信息防护选项。同时,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完善私信规则,提供便利用户设置仅接收好友私信或者拒绝接收所有私信等网络暴力信息防护选项,鼓励提供智能屏蔽私信或者自定义私信屏蔽词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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