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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市监总局发布依法惩治网络传销案例

http://www.dsblog.net 2024-07-01 14:02:29


  案例一
  被告人张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依法惩治冒用公益名义实施的网络传销


  【基本案情】
  2013年5月,被告人张某注册成立深圳市善某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善某汇”)。2016年3月至2017年7月,张某伙同查某、宋某等人,开发了“善某汇众扶互生会员系统”并上线运行,以“扶贫济困、均富共生”为名开展传销活动,采取培训、宣传等多种方式在全国各地大肆发展会员,要求参加者以缴纳300元购买“善种子”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会员之间根据“善某汇”确定的收益规则进行资金往来,以发展下线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骗取财物。经统计,“善某汇”在全国共计吸纳会员598万余人,层级达75层,张某非法获利25亿余元。


  【裁判结果】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通过组建传销组织,利用“扶贫济困、均富共生”的幌子,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以高额收益为诱饵,积极发展下线会员,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属情节严重,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亿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张某提出上诉。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假借公益名义实施网络传销犯罪的典型案例。近年来,一些犯罪分子打着“爱心慈善”“共同富裕”等幌子,利用互联网的跨地域性大肆组织网络传销,以筹集“善款”等名义非法敛财。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等人以“扶贫济困、均富共生”为名,通过策划、操纵并发展人员参加传销活动,骗取巨额财物,非法获利25亿余元,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人民法院依法准确认定被告人张某系主犯,判处最高刑期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加大罚金刑的处罚力度,释放从重惩治的强烈信号,坚决维护风清气正的网络慈善活动环境。同时,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防范意识,面对以“慈善互助”方式开展营销的,务必保持警惕,不要轻信犯罪分子的花言巧语,自觉抵制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案例二
  被告单位浙江某公司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依法惩治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实施的网络传销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至2022年1月,被告人钱某在经营被告单位浙江某公司期间,伙同被告人赵某等人以“智能充电桩商城系统”网络平台实施传销活动。被告单位及被告人以销售充电桩、提供充电桩经营服务为名,通过宣称国家支持等虚假宣传,安装运行少量充电桩,用充电、流量、广告收益为幌子,以直推奖、伯乐奖、级差奖、团队奖等奖项为诱饵收取费用发展会员,并以发展会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鼓励会员继续发展下一级会员。经统计,“智能充电桩商城系统”网络平台用户数共计2万余个,层级达25层,涉案资金10亿余元。钱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职务侵占的犯罪事实略。


  【裁判结果】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钱某等人以投资智能充电桩项目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属情节严重;钱某还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参与程度、主观恶性及犯罪后表现等情节,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合并判处钱某有期徒刑十八年;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赵某等四十六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并对张某等二十四名被告人宣告缓刑;对被告单位、被告人判处罚金,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被告单位、被告人均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实施网络传销的典型案例。近年来,有的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资金困难时,不惜铤而走险借助网络实施传销犯罪,严重扰乱了市场管理秩序。本案中,被告单位实施以投资智能充电桩为名,线上线下同步推进的传销犯罪,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置于企业经营活动中,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直至司法机关办案期间,仍有个别参加者认为是参与正规投资。人民法院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准确认定单位犯罪,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并根据各被告人参与犯罪的程度、作用、主观恶性及犯罪后表现等情节,依法认定钱某等6名被告人系主犯,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及罚金;对其余41名从犯均予减轻处罚,并对其中参与时间较短、发展下线较少、涉案金额较小、退缴违法所得的张某等宣告缓刑,在法律框架内最大限度从宽处罚。同时,本案也警示公司经营管理人员,要摒弃侥幸心理,远离网络传销活动,守法合规经营。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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