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参与传销不受法律保护”的潜在危害
http://www.dsblog.net 2007-11-14 11:34:42
传销受害者应不应该受到保护,其实是衡量政府的功能是否从监管型向公共服务型转化并完善的一面镜子。
“参与传销不受法律保护”除了暴露出政府在处理传销案件时公众服务意识上的缺位外,还引发出地方政府是打击传销的最大受益者的事实。而这种事实的存在,极可能引发另一个潜在的危机:那就是作为监管成本极小化和打传受益最大化的地方政府,极可能在传销企业发展初期放任其做大,然后再打击之,将巨大的传销成本转嫁给受害者。
以南宁市为例。2007年,南宁警方侦破永乾传销案,此案涉及资金具估计最低也有10亿元,受害者遍及全国。无独有偶的是,就在2005年前,南宁市也曾发生过一件震惊全国的传销大案,就是玛雅传销案。玛雅传销案仅收取入门费就达约2亿元,参与者和受害者人数达50多万。
永乾传销案被侦破后,广西自治区公安厅经侦总队有关负责人就表示,传销是违法犯罪行为,传销参与者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就是这样简单的一句话,就让全国大量的永乾受害者残存下来的、仅有的一点想讨回损失的梦想成为泡影。传销企业的不法收入全部上缴国库,政府则成为惟一的受益者。
如果监管者是监管结果最大的受益人,而且越是大案越受益,这就有问题了。这会引发两种不确定的,但很有可能存在的趋势:一是地方管理部门放任传销企业初期的违法行为,任由传销企业发展壮大,然后再以企业涉传,将企业的不法收入收缴,然后对广大的传销害者以“参与传销,不受法律保护”为由,将对受广大受害者的赔偿大门一下子关闭。另一种情况则更可怕,就是政府在初期甚至支持传销企业的这种行为,然后等时期成熟后再来收获“丰硕的果实”,哪怕这种果实的背后是广大弱势群体的斑斑血泪。
当然,这两种情况发生的可能性是极低,但极低并不代表不可能发生。而且这种生财之道一旦被某些地方政府所效仿,则中国的传销大案必成星火燎原。
而对传销受害者的保护,必将极大地增大政府的执法成本,而且这种成本会随传销案件的大小和危害递增越大,这必将极大地促进相关部门将传销企业消灭在萌芽状态的决心,从而加大打击力度,最大限度地发挥政府在打传上的决定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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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楼, 2014-12-05 12:13:34 投诉 支持(880)就是国家监管不到位领导没责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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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楼, 耐夫 2007-11-25 06:40:28 投诉 支持(1352)赞赏金先生观点,为民众利益而呼,其意其情与日月同辉,善莫大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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