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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新非法集资司法解释 涉组织领导传销罪

http://www.dsblog.net 2022-02-25 16:59:09

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犯罪

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稳定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相关负责人

就非法集资刑事司法解释答记者问

 

  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2021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0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修改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以下简称《解释》)作相应修改并调整条文顺序后,重新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负责人就《修改决定》及《解释》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1、请介绍一下制定《修改决定》的背景和过程。
  答: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制定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高一部”于2014年出台了《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于2019年出台了《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解释》施行以来,公检法机关严格依照刑法和《解释》的规定,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犯罪,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切实维护金融管理秩序和国家金融安全,取得明显成效。
  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刑法条文作了重大修改,增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三档法定刑,提高集资诈骗罪最低法定刑,同时将积极退赃退赔规定为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这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产生重大影响,迫切需要对《解释》进行修改完善。同时,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司法实践,有必要对有关定罪量刑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并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有关法律适用争议问题。
  从去年初启动修改《解释》工作至今,历时整整一年时间。我院在深入调研总结的基础上起草了《修改决定》,其间,先后征求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以及国务院处非联办等相关部门,全国高级人民法院以及我院各刑庭和研究室的意见,并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意见建议,同时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经反复研究论证,不断修改完善。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再次书面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的意见,根据有关意见建议,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最终出台《修改决定》。


  2、请介绍一下《解释》修改的主要内容。
  答:《解释》原条文共九条,修改后《解释》共十五条。对其中的五个条文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六个条文。重点是修改完善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同时,进一步修改完善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特征要件和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方式,明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罚金数额标准,明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竞合处罚原则,明确单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并对个别条文作了部分文字修改。


  3、《修改决定》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特征要件作了哪些修改,增加了哪些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方式?
  答:《解释》原第一条规定了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特征要件,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这是《解释》的核心条文之一。实践证明,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个特征要件是符合司法实践的,缺一不可。修改后《解释》保持四个认定要件不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对该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表述作适当修改,其中:将第一项中“依法批准”修改为“依法许可”,更能凸显法治思维,表述更准确;将第二项中“手机短信”修改为“手机信息”,增加通过“网络”进行宣传的方式,进一步完善向社会公开宣传的方式和途径。
  《解释》原第二条规定了非法吸收资金的十种行为方式,并规定了兜底条款,修改后《解释》在原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司法新实践和犯罪新形式,在该条第八项、第九项中分别增加网络借贷、虚拟币交易、融资租赁等新型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方式,同时增加一项“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作为第十项,为依法惩治P2P、虚拟货币、养老领域等非法集资犯罪提供依据。需要指出的是,近年来,养老领域非法集资犯罪频发,犯罪分子打着“养老服务”“养老项目”“老年产品”以及“以房养老”等旗号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严重损害广大老年人合法权益,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危害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应依法从严惩处。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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